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统筹处理方法?
  2. 工伤鉴定预约时间可以更改吗?
  3. 中铁十四局的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统筹处理方法?

工伤保险统筹是指市级统筹本级及下属县统一到市里参加工伤保险,统一缴费、统一支付待遇。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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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工伤鉴定预约时间可以更改吗?

工伤鉴定预约时间可以更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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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工伤鉴定预约时间可以更改,但需要提前通知相关部门或机构,并遵守其规定的更改时间要求。具体操作流程与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您直接与相关部门或机构联系了解具体的更改流程和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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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的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

3、***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