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特定人员广州工伤保险条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特定人员广州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2. 我因工伤在家休养期间单位给我发1480的最低生活费我是否可以追要n+1的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职工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 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 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 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 位负责

特定人员广州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特定人员工伤险)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我因工伤在家休养期间单位给我发1480的最低生活费我是否可以追要n+1的补偿

工伤只发最低生活费是不合理的
工伤后,对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接受工伤治疗,停工留薪期是有时间限制的,不是定了工伤无期限享受工资照发待遇。
也就是工伤治疗有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工伤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即2年,
在工伤治疗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超过工伤治疗期,要做劳动能力鉴定和评残。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在工伤治疗期结束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职工因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不同待遇,按月支付本人工资90~75%的伤残津贴
致残5~6级的,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为16~14个月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60%
因工致残7~10级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12~6个月。
你说工伤休养期间不知什么时间?按工伤保险条例,只有一个工伤治疗期间(12~24个月),如果在工伤治疗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只发1480最低生活费,显然低了少了。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最低生活费"的说法。如果超过最长24个月治疗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享受生活护理费,经过评残,按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绝不是"最低生活费"。
如果你是在工伤治疗期间,单位发最低生活费不当,可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截。

单位只发1480元,明显违反规定,这属于无故克扣工资。

特定人员广州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特定人员工伤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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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的。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特定人员广州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特定人员工伤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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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单位的做法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但是你不能追要n+1的补偿,因为你的主张也是于法无据,没有这种规定。

那么面对这种情形应该怎么办呢?你也不可能以单位克扣工资为由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因为你还没有劳动能力鉴定,还不知道是几级工伤,也就无法确定自己的各项补偿费用

所以,最好的办法还是先和单位沟通,告诉单位,单位的做法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要求他们正常支付工资,并补发之前所欠工资。你还要告诉单位,如果单位不纠正自己的问题,那你可能要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因为单位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无故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当然,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

如果单位能改正问题,那是最好的,如果单位就是不改,你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可以考虑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最后提一点工伤员工劳动关系问题:

1-4级伤残,职工直接退出劳动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因为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5、6级伤残的话,单位无权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员工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这点是对5、6级伤残职工的特殊保护。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特定人员广州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特定人员广州工伤保险条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