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二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二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大部分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时间。
社保转到新公司对工伤赔偿有影响吗?
基本上是没有影响的,如果你在一家公司缴纳了社保,突然换了公司,这家新公司就要按照自己公司的规定,给新员工续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只要一直在缴费,中间不能停留,对工伤赔偿是没有影响的。
有不利影响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无特殊情况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只有在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才能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
不影响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
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二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二款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