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特殊工种人员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特殊工种人员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特殊工种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的工伤保险缴费按照其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与300%范围之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申报。
根据广东省统计部门数据,2021年6月30日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为40536元至20268元。
☀特定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已参保的从业人员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与劳动关系人员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权利。
《办法》明确,人社部门在受理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审核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已参保缴费的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材料,未参保的且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则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除外)。要求工伤认定应与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类型、职业身份、从业活动等要素相一致。
针对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特点,《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待遇衔接办法: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的伤残津贴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不双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原则处理;对五级至十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根据申请而核发,在未申领期间可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权利,如果选择领取后则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只能两者选其中一种待遇;雇佣期、实习期、服务期、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予以保障。
林业部门有哪些特殊工种?
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 (63)中劳护字第49号 (1963年3月18日) 1 ***伐工序的人力伐木工、油锯伐木工、电锯伐木工、伐区有力造材工和山场人力锯材工; 2 集材工序的伐区人力集材工、串坡工、滑道(冰雪、木轨、钢索)集材工、人力推板车工; 3 归楞工序的人力归楞工、人力捣楞工、人力吊铆工; 4 林区长途捣背工。
还可看 林工字(1989)146号 1989年5月30日 林工字(1992)80号 1992年6月16日1 ***伐工序的人力伐木工、油锯伐木工、电锯伐木工、伐区有力造材工和山场人力锯材工;
2 集材工序的伐区人力集材工、串坡工、滑道(冰雪、木轨、钢索)集材工、人力推板车工;
3 归楞工序的人力归楞工、人力捣楞工、人力吊铆工;
4 林区长途捣背工。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特殊工种人员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特殊工种人员工伤保险条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