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2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2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2. 工伤认定2年后还能申请工伤赔偿吗?
  3.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应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4. 员工同时与两个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可享受两份工伤待遇吗?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费用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2 (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工伤认定2年后还能申请工伤赔偿吗?

可以

工伤二年后可以***赔偿。劳动者工伤两年了,但没有做工伤认定,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的,则不能在申报工伤,也不能获得工伤赔偿,但可以通过协商、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去依法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受了工伤的劳动需要积极治疗自身的实际伤害。治疗完毕后,劳动者要到劳动部门指定的工伤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2 (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没有法定时限中止情形的,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已过两年未报,已经过期认定工伤的期限,也已经超过按人身损害提起民事诉讼救济的时效,工伤职工已经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愿意赔偿的,不受限制。

但是,具有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2 (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应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员工同时与两个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可享受两份工伤待遇吗?


谢谢邀请!

首先工伤保险也是属于社会保险之一,社会保险需要劳动者在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时由用人单位缴费,劳动者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为《五险》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如果你在一个城市同时享受二份社会保险是不合法的。一经查实是要退出其中一分,并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请你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因为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险,是个人,用人单位和***三方共同筹集资金购买的,任何人不得***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您可以购买工伤保险,可以自己购买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其中包括意外伤害险,重症疾病险,健康险,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与个人之间发生往来,***不参与,也没有资金投入。但是商业保险,如果您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在医生确诊病情后,保险公司会在第一时间送去治疗费用的。避免无钱看病的尴尬局面。

如果您购买商业保险,一定要与保险公司签订双录制(录音录像),从中分清责任的大小,到时理赔才有法律依据。

谢邀!关于题主的问题,不但不能享受两份工伤待遇,还有可能导致解除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本条的规定,从法律上限制了劳动者同时建立多个劳动关系,在出现这种情况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此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伤保险究其本质亦是属于保险的一种,工伤保险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劳动者遭受工作事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非是使劳动者从中获利。

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小例子,一个人为自己的同一物品在不同保险公司购买多份保险,最终获得保险赔款的,仅仅是一次。同时,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均为社保部门,你去认定工伤时,均有相应的社保记录,不可能同一人,同一工伤事故认定两次,获得两次经济补偿。

以上。

一般不可以。虽然与两个企业同时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可能同时为两个企业提供劳动。所以,发生工伤看是在为哪个企业提供劳动时受伤的,给谁提供劳动时受的伤,谁承担工伤责任。

这个问题细看,还挺复杂的。首先本问答同在说的,劳动合同只能签一家,工伤保险业只能在一个企业交;如果在A企业内发生的工伤,应由工伤发生A企业承担相关费用,与未发生工伤的B企业无工伤关系,但是有病***关系啊。简单罗列下情况:

一、企业内的工伤,即生产场所发生的,在A企业发生A负责,B企业发生B负责,不管有没有工伤保险;未经允许情况下,员工与两个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工伤发生后,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追究员工的责任,伤病医疗期后,会解除劳动合同,追究相关损失。

二、企业外的工伤,上下班路上交通事故,或者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果两家企业同意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话,且未划分员工管理权益的话,可以同时享受工伤待遇,或者两家企业同等比例负担相关费用;如果两家企业未同意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则只能享受一家的工伤待遇,另一家可以追责。

三、异地发生工伤,比如出差、驻外等情况下,出差或驻外,两家企业分别批准允许的情况下,比如自由管理顾问,都有聘用关系,这个目前还不知道咋处理,没见过相关法律法规,请高手指点,个人意见,和第二条应该差不多,就是分别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共同承担治疗费、住宿差旅、补偿金等费用。

四、既然都有事实劳动关系,未发生工伤的一家是否应该按病***处理呢?如果一家工资高、一家工资低,在工资低的企业发生工伤,能不能享受工资高的待遇呢?

最后,《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与其他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补偿金,这个规定有一定的局限性,两家企业或多家企业同意的劳动关系可以存续不?坐等高手指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2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2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