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每三十三条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每三十三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何内容?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和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1、职工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是指在职劳动者在生产区域内、工作时间中,因从事与生产有关的活动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停薪留职合同内容包括:停薪留职的时间、其间的工龄计算、是否继续享受劳保***待遇、停薪留职人员是否应定期向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停薪留职期间职工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
职工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
签订合同的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每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三十三条解释)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如下: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每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三十三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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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被依法撤销营业执照、决定解散、破产清算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以***取下列措施:

工伤保险条例每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三十三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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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1.工伤医疗期限:工伤保险制度对于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应当支付其治疗和康复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支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根据职工康复需要可以延长。
2.工伤就医指定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制度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如果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
3.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工伤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作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
4.工伤治疗期间医疗期满处理:工伤治疗期满后,如果职工未恢复劳动能力,经过评定认定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办理工伤待遇转为伤残待遇。
5.工伤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用实报实销、分摊共担、统筹支付等方式。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主要内容。具体条款的适用以及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金的发放应当以伤残程度和受伤期间的工资为基础,并根据伤残程度和生活需要的不同,分别确定伤残津贴、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待遇,保障受伤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同时,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而导致工作能力丧失的职工,还应当进行职业康复,帮助其恢复工作能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和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_a***_]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每三十三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每三十三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