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九级工伤十五条内容?
  2. 我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买了意外险,没有工伤认定,可以去评伤残等级吗?该如何要赔偿?
  3.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4. 下班途中无责交通事故致死,劳动与社保局不认定工伤,第三次又不认定工伤,如何处理?

九级工伤十五条内容?

九级工伤十五条主要包括对工伤的认定和处理程序,明确了受伤员工的权益和保障措施,规定雇主责任和义务,以及对工伤赔偿金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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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保障法》规定,对于经认定的九级工伤,雇主应当依法支付工伤赔偿金,并对受伤员工进行康复治疗和职业转换安置。

这些条款的制定旨在保障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雇主在工伤***中的行为,建立公正的工伤赔偿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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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 无效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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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 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 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 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九级工伤是指造成严重并且不可逆转的身体损伤或者健康受损,其程度远超过一般的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九级工伤有以下十五条具体内容:

1.眼球失去或严重损伤;

2.失去一只手或不能使用;

3.脊髓损伤;

4.完全耳聋;

5.失去四根及以上肢体;

6.全身三分之二以上灼伤;

7.严重化学中毒;

8.严重癫痫或精神疾病;

9.两项或两项以上器官永久功能丧失;

我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买了意外险没有工伤认定可以去评伤残等级吗?该如何要赔偿?

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单位只买意外险,而不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没有工伤认定,不影响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但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因此,还是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或自己事故发生后一年内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并在伤势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认定及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的相应费用。法律依据请参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妁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下班途中无责交通事故致死,劳动与社保局不认定工伤,第三次又不认定工伤,如何处理?

法海一粟认为,本案首先得弄清人社局不认定工伤的事实理理由。

1、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被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情形,其被认定为工伤的必备条件是:

(1)交通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所谓“下班途中”包括“(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本人在事故中不负责任,或者负次要责任及对等责任,但不能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2、人社局之前不认定工伤的理由。根据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构成工伤的事实条件,人社局不认工伤的原因无非是:受伤职工在下班途中遭受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受伤职工受伤并非是在下班途中;受伤职工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上述这些事实,需要查阅***的判决书才能清楚。因此,在没有看到***判决书之前,无法对此发表具体的观点。

3、人社局第三次不认定工伤的理由。这里需要弄清人社局第三次不认工伤的理由与之前是否一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就是说,人社局第三次不认定工伤的事实与理由是否与之前一致?因为没有看到***判决书及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因此,在此也不能发表具体的观点。

4、当事人的诉权。既然当事人对人社局第三次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服,自然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人社局第三次不认定工伤的事实与理由与之前一致,那么,法海一粟建议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投诉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三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三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