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2.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应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3. 临时工超过50岁出现工伤?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费用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二 (工伤保险若干问题解释)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应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临时工超过50岁出现工伤?

超过50岁的工伤处理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二 (工伤保险若干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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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如企业不按照工伤流程处理,可以工伤人员家属到所属社保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二 (工伤保险若干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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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二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