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意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意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鉴定等级后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复发单位还管吗?
  2. 工伤保险可以重复参保吗?
  3. 2021国有重点煤矿工伤护理费调整吗?
  4. 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会有什么处罚吗,需要注意些什么?

工伤鉴定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复发单位还管吗?

  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厅官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致残,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经过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标准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按月支付工资和***待遇。  但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自领取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之日起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旧伤复发费用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旧伤复发是36条,现为38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意见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工伤保险可以重复参保吗?

这是可以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1国有重点煤矿工伤护理费调整吗?

有调整的,大致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意见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工伤四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各省。
(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退休手续、自治区

是的,2021年国有重点煤矿工伤护理费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意见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调整范围:适用于202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调整标准:一级至六级伤残人员,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下列标准增加伤残津贴。按上述规定调整伤残津贴前,月伤残津贴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伤残津贴水平22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5元;月伤残津贴高于2200元低于400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月伤残津贴高于40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1650元的,调整到1650元。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调整标准和范围可能因地区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建议相关人员及时关注当地***或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以便及时了解调整情况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会有什么处罚吗,需要注意些什么?

这就是立法的悲哀啊,还有一点就是当时立法不知怎么考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要企业领取后再转付给员工,为啥不直接规定打给员工呢?就不怕企业给挪用了吗?

谢邀!

1、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_a***_]民***依法强制征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负担。直接负责人无法确定的,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机构、***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款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意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意见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