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2.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中如何证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调换工作、开除或者其他形式变相侵犯工伤保险权益。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对于违反此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在实施人事变动时侵犯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因工伤致残,经鉴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应当根据参保人残疾等级标准和工伤保险参保年限确定。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对于残疾等级为一级至***的参保人,伤残补助金应当由参保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垫付,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残疾等级为四级至十级的参保人,伤残补助金应当由社会保险基金直接支付。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中如何证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

关于社保法中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法律规定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到地方上就成了兜底了,因为关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其他情形不知道有哪些法律条文能提供支持?所以就成了兜底了,这样下去是不行的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主要是针对过去一些劳动者因工受伤,但是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相互推诿甚至注销,导致职工求诉无门的情况。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医疗保险身上,尤其是***出现第三者责任的时候,有的人没有缴纳车辆的保险,然后就开始推诿,走法律程序又非常慢,正常医疗保险又不能报销

所以,对于社会反响比较大的这两种情况,国家适时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规定。

专门针对工伤保险待遇,如果遇到以下四类情况,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第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登记备案的。以前的时候,单位没了,也就代表责任主体没了,职工的利益就掉坑里了,这样怎么办?由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是社保部门的责任;理论上职工享受不到工伤待遇也是相关***部门的职责履行失职导致。所以,相关部门应当把责任承担起来。因此,企业注销后相关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第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社保部门承担起相应责任之后,相应的赔偿义务就转嫁给社保基金,社保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部门讨要相应垫付的工伤待遇,就把工伤人员解脱出来了。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

第三,经仲裁、诉讼后仍然不能获得工伤待遇,***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第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正常的认定程序,不需要职工举证。只要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就可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条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