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解释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解释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务员被开除了工伤待遇还有吗?
工伤期间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 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重大工伤事故认定标准?
回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认定为工伤事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
3.经医院或者卫生防疫机构诊断,符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职业病规定的,视为工伤。
如果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重伤事故认定标准是,按照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试行)》([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
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4.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新农合报销后还能否申请工伤鉴定和赔偿?需要注意什么?
可以。新农合与工伤保险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一是面向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一时面向劳动者,一是发生在任何时间,一是发生在工作时间。新农合仅限于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还包括其他待遇。具体说,停工留薪工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生活护理费(第32条),劳动合同解除否,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食宿补助等(均见工伤保险条例)。
所以,如果单位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可以自行在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诊断证明等。
关于新农合与工伤待遇中医疗费的重复问题,由两个机构协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解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解释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