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黑龙江人社厅关于工伤护理费标准?
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伤残津贴方面,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344元、328元、312元、296元、280元、248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障碍程度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5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41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黑龙江2023年工伤津贴上调吗?
1 目前还没有确定
2 因为政策的调整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经济状况、就业形势等等,***会根据这些因素综合考量后做出相应的决策。
3 如果将来***决定上调工伤津贴,将有利于保护工人的利益,提高工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截至目前,暂无关于黑龙江省2023年工伤津贴是否上调的官方政策文件发布。工伤津贴是我国对于工作中发生的职业伤害赔偿的一种形式,通常由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基金一起承担。各地在调整工伤津贴标准时,会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如果想了解黑龙江省的相关政策和动态,建议关注官方媒体和***部门的通知发布。
1 目前没有官方的消息表明黑龙江2023年工伤津贴会上调。
2 受到宏观经济和财政状况的影响,***在决定工伤津贴上调与否时会权衡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赔偿的需求和限制、***预算的情况等。
3 但是,***在不断关注和调整社会保障政策,不断努力提高民生保障水平。
如果以后有相关政策调整,可能会对工伤津贴产生影响。
回
1 我们不确定。
2 按照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为工伤职工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提供工伤保险金、医疗补助,以及提供一定时间的工伤保障期。
但具体的工伤津贴标准是由地方***来制定的,也会受到国家政策和经济形势的影响。
3 如果黑龙江省***决定上调工伤津贴,它将为受到工伤的工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增加他们的***待遇,并且进一步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
哈尔滨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调整,是[_a***_]调整的?
市人社局近日下发《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按照《通知》,哈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都将进行调整。
按照《通知》要求,调整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起予以调整。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已经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为:(一)伤残津贴。1.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一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94元,二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4元,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34元,五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14元,六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94元。2.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二)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到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按照《通知》,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其抚恤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元;其他近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3元;鳏寡孤独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加25元。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生活标准。
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给予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