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等十四条6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等十四条6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2003年4月16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内容?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住院期间六天公司用年***调换是否合理?
不合格,如果是工伤,那不是病***,工伤可以休息的,不需要请***。
根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员工在公司内受伤并非都是工伤,只有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以及因为履行职责被暴力伤害的才是工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他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是工伤认定条件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根本就不合理,你们公司这样做,是完全违反了劳动保护准则和劳动行为规定,因公住院按劳动法规定,算正常出勤,不影响工资待***待遇的,年休***是公司是在员工正常休息的情况下,增加对休息的补充,是按照工龄调配的,***归***,现在你们公司把你工伤住院和年休扯到一块,根本就是不合法不合理,你得维护你的权益,找公司理论,从而解决不合理的做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等十四条6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等十四条6款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