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认定前的医药费是不是需要自己垫付?
一般应由用人单位垫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一般应有用人单位垫付,对此,各省市也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工伤职工有能力嗲伐的,也可以垫付。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四十条 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江苏省人民***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江苏2021年工伤津贴调整最新消息?
工伤津贴: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409元,二级每月增加367元,***每月增加340元,四级每月增加314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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