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保险建立前老工伤如何支付?
工伤认定结果下达之前,单位可以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如果认定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间,那么单位将员工工资补齐到正常水平即可。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伤残津贴、护理费 因工致残(含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工伤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伤残津贴、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护理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依据《四川省人民***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规定的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医疗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致残程度达到5至10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工伤门诊医疗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退休返聘人员由于不能缴纳社保,单位只能买意外险,那么出现工伤了该怎么办呢?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的,企业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为其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受《民法典》调整,在工作时间发生事故的,用工单位属于侵权,按《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处理,不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退休返聘人员如果不能交社保,单位只能买意外险,出现工伤该怎么办?其实这个问题也并不是什么难题,很多地区都是允许单独购买工伤保险的。因为我们都知道,很多退休人员为了增加自己的一个实际收入,那么都会返聘的一些,和自己工种相符合的一些工作单位。那么这些工作单位,都是需要购买工伤保险的。
因为毕竟在工作单位工作,那么出现工伤的风险还是有的,购买了工伤保险对于企业来说,也可以抵御一定的风险。因为毕竟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来进行医保的报销。所以工伤保险很多地区都是允许单独购买的,那么所在的社保机构说明实际情况,一般来讲,都是允许的。
如果确实是不允许的话,那么购买商业性的意外险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虽然说商业性的意外险可能给自己的感觉不是太理想,但实际上,他和社保当中的工伤保险,是属于同一性质的。也可以在当自己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的时候,获得相应的一个保险赔偿,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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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伤保险的前提为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应该分以下情况,一是员工已达退休年龄,但是未办理退休。此种情况下的用工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说能够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出现工伤后,直接向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即可。如果说不能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风险最大。根据相关文件,此种情况为工伤,单位未交纳工伤保险的,由单位全额承担。如果单位未承担的,员工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二是员工已经办理职工退休,并领取养老待遇,注意此退休必须为职工退休,而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待遇。此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既然是劳务关系,那么在工作中出现伤亡情况就非工伤,企业可购买雇主责任险,降低用工风险。
到此,[_a***_]就是小编对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