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六条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公司恶意拖延工伤职工工伤待遇至其自杀,公司方的形为有无过错,在法律上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公司恶意拖延工伤职工工伤待遇至其***,公司方的形为有无过错,在法律上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1.***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但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该职工死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第十六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第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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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醉酒或者***的;

(三)自残或者***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第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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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