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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黑龙江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十九条 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工伤员工的工伤保险赔偿项目的费用,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支付。工伤赔偿共分为十级,按相关等级进行划分。
法律主观:黑龙江一般情况下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赔偿1:工伤工资照发,报销医药费,一般没有奖金和绩效奖励。
黑龙江工伤计算方式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1、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铁路、煤炭、石油系统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可自行管理,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3、《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属于地方性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国家性的,所以《通知》中的本人工资按照《条列》规定执行,即职工受到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缴费平均工资。
4、二OO五年三月十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伤职工***器具配置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佳木斯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9个月。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当于8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9个月。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九级伤残职工享受的待遇就是工伤九级赔偿标准。
工伤9级赔偿标准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的认定程序如下:申请。
佳木斯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偿20年,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丧葬补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偿六个月;赔偿给死者亲属的抚恤金按照死者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赔付。
工伤死亡赔偿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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