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原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原浙江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2. 浙江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年龄及退休年龄有关吗?

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回 有
十九个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浙江省职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裁决认定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不同等级的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裁决认定工伤待遇管理办法》规定,浙江省实施了十九个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分类目录的等级根据工伤造成的影响程度来划分,从***到一级,停工留薪期也从较短到较长不等。
这些分类目录的划分依据专业评估和医学鉴定的结果,目的是为了更公正、合理地给予工伤职工补偿保障

原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浙江省并未制定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办法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第十二条规定确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  浙高法民一〔2015〕9号  十二、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如何确定?  答: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故停工留薪期一般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日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终结止的期间确定,且不超过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日;通过以上方法无法判断但又确需病休的,可以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受伤部位、治疗情况等,参照门诊病历的相关就医记录予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期间。

浙江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1.根据我国的《工伤赔偿标准》,浙江省十级工伤赔偿的相关信息如下: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民政府规定。工伤医疗期工资,工资***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原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3.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四个月本人工资。(注意!这里所指的工资是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原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浙江省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由伤残补偿金和医疗费用组成。

伤残补偿金根据工伤程度分为十级,从一级到十级依次为:

1. 死亡 2. 重度伤残 3. 二级伤残 4. ***伤残 5. 四级伤残 6. 五级伤残 7. 六级伤残 8. 七级伤残 9. 八级伤残 10. 九级伤残。

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标准可根据伤残程度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其中伤残补偿金的最高上限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倍。

医疗费用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具体标准可参考当地相关政策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年龄退休年龄有关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年龄及退休年龄是没有关系的。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条件限制,也就是要乘以百分之六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原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原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